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文综罚字〔2021〕00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57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10:00:00 文  号:(潜)文综罚字〔2021〕00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10:0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文综罚字〔2021〕003号

发布日期:2021-12-22 10:00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 政 处 罚 

当  事  人:潜江市博学书店经营者田蒙,公民身份号码:429005********04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DAR75XH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号:新出发潜字第4290050096

住      址:潜江市********

                           

2021年10月8日12时许,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潜江市堤街学海书店出售2022年版六合彩相关书籍、日历等非法出版物。2021年10月11日,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将涉案初步证据移送至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此,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日予以立案。现查实,潜江市堤街学海书店名称应为潜江市博学书店,经营者为田蒙,经营地址为潜江市********号。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其经营者承认违法经营额为800元。由于当事人的经营者田蒙没有财务账簿,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移送物品清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田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经营者田蒙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潜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就六合全集〉等出版物(图书)是否属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予以鉴定的请示》(潜新出〔2021〕7号)、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鄂版保鉴字〔2021〕016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移送物品清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证明了潜江市博学书店的经营者为田蒙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二   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田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经营田蒙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800元,当事人的经营者对康爱钰在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相关照片上所叙述的事实及签字认可,但由于没有提供违禁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是同一人的事实。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   潜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就〈六合全集〉等出版物(图书)是否属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予以鉴定的请示》(潜新出〔2021〕7号)、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鄂版保鉴字〔2021〕016号):证明了《六合全集》《一夜富》等84种出版物为违禁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潜)文综罚告字〔2021〕第003号《潜江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经营者在明知不能发行违禁出版物,仍然发行违禁出版物84种(共计356册/本),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违规行为依照《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出版管理条列》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限期停业整顿7日(自本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停业整顿),没收违禁出版物356册(本),并处400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机关依法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潜江市工商银行(财政罚没专户帐号:1813080009044

02149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机关依法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