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文综罚字〔2021〕006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57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10:05:00 文  号:(潜)文综罚字〔2021〕00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10:0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文综罚字〔2021〕006号

发布日期:2022-01-19 10:05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 政 处 罚 

当  事  人:何翠娥 (公民身份号码:429004********074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DDQ9PXF

住      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

                           

20211119日1501分至1612分,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宋先学(执法证号:Z151600016)、陈蓓蓓(执法证号:Z151600015)在向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的经营者何翠娥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回避的权利后对其负责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澳門金手指》《澳門一碼》《一碼定中》等违禁出版物。经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违禁出版物(22种、共计30册/本)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并接受了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此,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现查实,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由于没有财务账簿,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潜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涉嫌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予以鉴定的请示》(潜新出〔2021〕8号)、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鄂版保鉴字〔2021〕021号)、对当事人何翠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何翠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共5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当事人何翠娥出示了执法证件;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澳門金手指》等违禁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明了执法人员当场发现违禁出版物并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押的事实。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   对当事人何翠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何翠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及签字认可,但由于没有提供违禁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载明的是同一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   潜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涉嫌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予以鉴定的请示》(潜新出〔2021〕8号)、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鄂版保鉴字〔2021〕021号):证明了本机关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門金手指》等22种出版物为违禁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相印证。

证据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共5张):证明20211119日1501分至161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何翠娥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了日常检查,确定了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和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当事人何翠娥在《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的签字属实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潜)文综罚告字〔2021〕第006号《潜江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经营者在明知不能发行违禁出版物,仍然发行违禁出版物22种(共计30册/本),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违规行为依照《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出版管理条列》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限期停业整顿7日(自本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停业整顿),没收违禁出版物30册(本),并处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机关依法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潜江市工商银行(财政罚没专户帐号:1813080009044

02149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机关依法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1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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