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项目支出绩效报告
为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强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潜江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潜财绩〔2019〕9号)要求,我们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认真开展自评工作。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和《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鄂财社发[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奖励项目(简称“两项制度”)。
项目基本情况
“两项制度”奖励项目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本人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该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2004年国家在部分省试点、2005年在全国开始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008年在全国施行,我市按照国家、省相关精神,开展“两项制度”项目的实施工作。2019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补助标准,具体为伤残480元/月,死亡610元/月。
(二)项目绩效目标
2019年绩效目标制定如下:
1.数量指标:农村奖励扶助14551人,特别扶助826人。
2.时效指标:2019年11月前完成。
3.成本指标:资金总额农村奖励扶助1396.90万元,其中本级资金279.38万元;特别扶助552.37万元,其中本级资金154.43万元。
4.社会效益指标:使计生家庭享受政策成果,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对象满意度达100%。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能够顺利及时的发放“两项制度”奖励扶助资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该项目预算资金为农村奖励扶助1396.90万元,其中本级资金279.38万元;特别扶助552.37万元,其中本级资金154.43万元。按照国家、省市的“两项制度”奖励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上报13679人,实际发放13676人,应发放农村奖励扶助资金1313.18万元,实际发放1312.90万元,其中市财政配套262.58万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上报832人,实际发放832人,应发放特扶资金555.83万元,实际发放555.83万元,其中市财政配套资金155.41万元。共计应发放奖扶特扶资金1869.01万元,实际发放奖扶特扶资金1868.72万元,其中市财政配套资金417.99万元。资金通过财政下拨指定代理银行邮政储蓄统发户,然后由邮政储蓄银行直达个人帐户。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两项制度”奖励项目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1.完善资金预算机制。及时向市财政上报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15号)精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文件精神,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34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70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鄂财社发〔2018〕24号),我省自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50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400元/人/月提高到480元/人/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文件,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湖北省为第二档,中央分担60%。《湖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社发〔2019〕1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后,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省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我省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省级地区标准,省级地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鄂财社发〔2018〕24号),国家标准部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后,省与精准扶贫开发县市按6:4的比例负担,一般县市按5:5的比例负担。我省标准高于国家标准部分所需资金,按鄂政办发〔2015〕81号文件规定,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进行农村奖扶和特别扶资金测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扶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完善委托管理机制。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并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
3.完善打卡发放机制。计生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市卫健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市财政局审核,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并督促区(镇、处)计生办加强与财政所沟通联系,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能及时到户到人,同时,奖扶资金打卡后及时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告知等形式,通知奖扶对象及时查阅奖励金是否到位,做到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为了做好“两项制度”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相关规定,开展“两项制度”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生专班具体实施。通过发资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将政策传达到基层,让广大群众知晓。举办“两项制度”相关政策的培训班,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职尽责,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的工作。
(二)严格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鄂人口委〔2011〕10号)、《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人口计生关于对潜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将我市国营农场全民队农工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范围的请示〉的批复》(鄂人口政法〔2012〕5号)等文件的规定确认,准确界定奖励扶助目标人群。
(三)开展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一是对历年已享受扶助的对象逐一进行年审,专班进村入户上门核实资金发放、资格变动等情况,登记核实因户籍、婚育、迁出、死亡或审批错误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需要退出的对象。二是与系统内部和民政死亡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死亡人口未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
(四)开展目标对象的资格确认和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口径,履行个人申报、村级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市级复查审批公布和录入上报的登记确认程序,对进入审批程序被取消对象的进行回访,并按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将奖扶对象信息录入系统。
(五)开展扶助对象银行个人帐户的收集工作。收集2019年度应享受扶助对象银行个人帐户,由计生办向当地代理银行提供发放人员名单,确保奖励资金直达个人。
(六)开展年度测评。将“两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线、卫生计生部门线目标管理,对各区(镇、处)进行专项测评,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
三、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一)数量指标:年初预算完成农村奖励扶助14551人,上报13679,实际完成13676人,预算完成特别扶助826人,上报832人,实际完成832人。我市2019年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中,2018年纳入对象1人因户口于2018年11月迁出本市2019年未退出奖扶,退回奖扶资金960元,2018年2人因审批错误不符合条件退回两年奖扶资金3840元。具体明细见后附说明。
(二)时效指标:“两项制度”资金1868.72万元(其中本级财政417.99万元)全部到位,于11月底资金经乡镇计生办全部拨付到了奖励对象卡上。
(三)成本指标:预算资金农村奖励扶助1396.90万元,其中本级资金279.38万元;特别扶助552.37万元,其中本级资金154.43万元。实际完成农村奖励扶助1312.90万元,其中市财政配套262.58万元;特别扶助实际发放555.83万元,其中市财政配套资金155.41万元。
(四)社会效益指标:使计生家庭享受政策成果,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对象满意度达100%。
四、相关情况说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作为“两项制度”一并实施,资金预算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两项单列。
2019年12月24日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退款情况的说明
我市2019年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中,2018年纳入对象1人因户口于2018年11月迁出本市2019年未退出奖扶,退回奖扶资金960元,2018年2人因审批错误不符合条件退回两年奖扶资金3840元。共4800元。具体名单如下:
1、运粮湖管理区新场办事处新场队退休职工吴宜江:429005195706136454,于2018年11月将户籍迁至江苏省无锡市,2019年9月3日将农村奖扶档案转出,2019年度农村奖扶款不应在潜江市发放,2019年度农村奖扶款960元已退还至潜江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2、后湖管理区前湖办事处红星渔场申太国,422429195101146779,关定福,422429195608076781,该夫妻于2018年纳入奖扶范围,经群众举报,政策外生育三孩,不符合农村奖扶条件,2019年应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未退出,已退两年奖扶款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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