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汇总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1122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9日 09:27:4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9日 09:27:48 名  称: 市卫健委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汇总表

发布日期:2021-03-19 09:27 来源: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填报单位:市卫健委 填报人:樊铁璟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取消

理由

取消后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条文及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1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行政给付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2号)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2

独生子女证明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省卫生计生委 省计生协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服务措施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6号)

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未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并经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部门

村(居)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给付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2号)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3

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手术证明

申请终止妊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8号《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423号)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或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终止中期以上人工妊娠手术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产前诊断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并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手术证明》或《申请人工晚期妊娠承诺同意书》,定点施术机构在查验和登记以上材料后才能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地方性法规

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产前诊断机构


公共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应当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落实《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的各项要求;对妊娠14周以上(含)确因医学需要实施人工妊娠终止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对妊娠14周以上(含)非医学需要实施人工妊娠终止手术的,填报《潜江市非医学需要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并与女方户籍地计生办核实终止妊娠原因后方可施行手术。

内部核查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条件: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许可

可以内部核查

内部核查

5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条件: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许可

可以内部核查

内部核查

6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许可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按照《关于废止<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5号)规定落实。

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卫办〔20216号)要求许可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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