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市卫健委 填报人:樊铁璟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条文及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
1 | 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学证明 | 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8号《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它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其户籍所在地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 地方性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规定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 √ | √ | √ | 行政确认 | |
2 | 房屋产权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法律、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审批机构 | 房屋产权办理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3 | 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三)注册应当提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法律、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审批机构 | 任职医疗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4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法律、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工作单位 | √ | √ | 行政给付 | ||
5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法律、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
6 |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 法律、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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