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6 11:50 来源:潜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加大各地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效率,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潜江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潜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56




潜江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07286234315”、来信来访进行举报,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信访举报平台上进行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通讯和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第八条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
(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3000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事故等级给予一般事故3000元、较大事故5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奖励。对达不到一般事故等级认定标准的,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将办理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7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三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