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三、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延期办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适当提高房租提取额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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