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218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11:36:00 文  号:潜住公委办〔202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11:36:00 名  称: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1 11:36 来源: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统计口径计算。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1年潜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19523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规定的2021年潜江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二、缴存比例

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四、有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对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

(二)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定单位和个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专管员姓名、专管员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职工个人姓名、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2.核对单位账款。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时清理未达款项及历史挂账。

(三)各单位专管员可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qianjianggjj.com/上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核定,后缴存”的工作机制,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执行1年。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贷款和账户计息,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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