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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脱贫攻坚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5324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15:21:3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15:21:35 名  称: 关于对标脱贫攻坚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标脱贫攻坚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住建局、扶贫办、财政局:

2019年是湖北省整体脱贫摘帽、全面同步小康的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建村〔2018〕115号)要求,现就对标脱贫攻坚“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锁定目标,确保2019年底基本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全省脱贫攻坚总体安排部署,2019年是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攻坚之年、清零之年。各地要按照“省级负总责、市级负主要责任、县级负直接责任、乡镇负具体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体系,将危房改造纳入当地脱贫攻坚重要工作,统一指挥、统筹调度、统一结账考核,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年底基本改造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各地住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再次组织开展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全面核查核实,锁定最终改造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4类对象危房应改尽改,一户不落,按时完成改造。4类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严格按扶贫考核要求考核结账,从5月起实行月通报督办。4 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完成的县(市、区),要及时向省住建厅书面报告完成情况,经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完成好危房改造脱贫考核。

二、严格标准,确保高质量完成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

(一)严格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县级住建部门根据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要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简明图文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函〔2018〕1377号),制定推广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4类对象经相关部门审核取消资格的,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鉴定程序不到位不准确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二)严格质量和面积标准。各地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引导农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适宜的改造方式和技术,避免超标准建设加重农户经济负担。D级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标准,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县级住建部门要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危改房质量和安全的指导监督。乡镇、村要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危改户要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对改造面积控制、基本功能完善、质量安全保证等承诺约定。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施工队或建设方要对照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我竣工验收填写验收表并提交备案,进入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严格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检查验收制度,坚决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验收要重点对房屋面积、质量安全和基本功能完善等方面进行把关,验收时未履行承诺按协议改造的,不得发放补助资金。

(三)严格退出标准和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退出时,其住房在选址、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材料等方面应满足基本质量要求,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贫困户脱贫退出时必须要进行住房安全有保障认定,出具住房安全有保障认定报告表。县级住建部门要联合扶贫部门,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9号)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与程序,在乡镇认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评定,建设方提交的自我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住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居住危房。

(四)严格规范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要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批准”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审批到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市、区)要根据4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结合民族习俗和建筑风貌管控,合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和面积控制办法,实行差异化补助,严禁超标准负债建设。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29号),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直达签订统建协议的施工单位,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严禁审批程序不到位拨付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农户档案要内容真实、资料完整,要按照更新升级的《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同步录入档案信息,形成电子台账。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对标对表,深入推进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各级住建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系列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第一时间抓好学习贯彻。要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精心制定和严格落实学习计划,组织全系统全面学习,做到真学真懂,学以致用,推动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履行住建行业扶贫的主体责任,结合住建系统“面对面听期盼”大走访活动,加强对扶贫政策的宣传宣讲,利用网站、宣传栏、短信平台,广泛宣传党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与满意度。

(二)开展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题专项清理。各地要对照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逐户说明问题原因、整改和处理情况,要将整改责任明确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重复享受政策的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属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修正,有特殊情况的要说明清楚,要查明原因处理到位,确保彻底整改。要举一反三全面清理,县级住建部门要联合发改部门,对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名册开展比对核查,4月底前完成核查清理,坚决防止重复享受政策问题发生。

(三)开展已脱贫仍住危房问题专项清理。各县级住建部门要联合扶贫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退出时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审核认定。对所有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进行安全性认定、没有出具“住房安全有保障”认定报告表的,要重新按程序认定并出具报告表,坚决杜绝已脱贫仍住危房现象发生。清理情况7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

(四)开展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大起底”。按照省纪委统一部署,开展好新一轮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大起底”,对危房改造历年各类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计考核发现和交办的问题,拉出问题清单,逐一清理核实,做到问题彻底整改,线索全面清零。对没有整改处理结案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逐一限时整改,逐一核实销号。 对历年整改完成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台账,建立档案,做好结案销号工作,经得起监督核查和历史检验。“大起底”工作情况7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

(五)认真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回头看”。4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即将清零,时间跨度长,对象涉及面广,各地要按照危房改造领域腐败和作风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要求,对2012年以来改造的农村危房,逐户清理到位,做到资金、任务、农户名册三对口。各地要继续坚持每月底按时报送专项治理和问题线索收集情况,没有线索实行零报告制,对长期没有报送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抽查督办。

(六)大力整治腐败和作风问题。要按照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重点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改造对象认定不精准、审批不严、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大力整治危房改造领域存在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扶贫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群众实名举报、媒体曝光问题,要一查到底,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索要好处费、优亲厚友等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和处理结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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