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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集中攻坚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65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19:55:36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19:55:36 名  称: 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集中攻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完成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工作任务,根据省安委会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集中攻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安委会决定开展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集中攻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存在的“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欠缺”等根源性问题,紧盯最关键问题隐患和最薄弱环节,突出涉及重大危险源、爆炸危险性和公共聚集等场所;聚焦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通过集中攻坚,解决一批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实用管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不断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巩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督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企业不断提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使用率、完好率。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二)完成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9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列入《全省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三年计划》中的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回头看”,巩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成果。12月底前,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三)深化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21〕9号),落实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二是10月底前,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复核,核定安全风险等级,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指导园区制定“一园一策”安全提升方案并督促整改,12月底前将复核结果和安全提升方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三是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封闭化、智能化建设。化工园区应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12月底前要采取园区边界设置实体(电子)围栏或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园区入口设置卡口及临检停车区、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方式,对进出园区人员、车辆、物料实施全过程安全监控和智能化管理。2022年底前实现全封闭化管理。建立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化工园区、企业安全管理实际需求的监测预警系统。四是加强化工园区安全培训网络空间、实训基地和本地化专家队伍建设,9月底前要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建设,12月底前基本建成并运行,实现线上线下培训有机融合。五是化工园区要根据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潜江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启动制定《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园区“禁限控”目录,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四)持续开展作业过程专项整治按照《化工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应急办[2021]8号)规定,持之以恒抓落实,严检查,重查处,做到作业全流程受控,坚决遏制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五)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专项排查整治凡存在未经正规设计或未开展设计诊断复核,储罐泄压排放系统、冷却降温设施、监控监测设施、检测报警装置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设施设备不完好,未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擅自变更,储罐尾气联通回收装置未经安全论证合格,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氮封系统不完好等问题隐患,以及超量储存、违规混存、非法存储和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出装卸场所审查把关不严,装卸岗位操作规程不切实际、执行不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

(六)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普查全面摸清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底数。企业层面,9月中旬完成申报,市应急管理局初审,掌握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种类、数量,12月底前完成危险性鉴别。行业领域层面,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9月中旬完成风险普查工作方案,11月底前完成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底数,12月底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清单。公共层面,由市安委会牵头组织以区、镇、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的摸排专班,按照村(社区)摸排、区镇(街道办事处)复核上报的方式,对辖区内经营或使用、存储化学品场所(门店)开展逐户逐店排查登记,重点突出商住楼、写字楼、住宿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对非法违法存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9月中旬完成风险普查工作方案,11月底前完成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底数,12月中旬完成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清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照单抽检。

(七)突出重点场所重点整治涉及爆炸危险性、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有毒气体和窒息危险性的生产、储存装置区原则上除巡检人员外,不应配备其他现场作业人员。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应采取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措施,严格控制作业人员。

(八)持续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包保责任制、安全风险公开公告承诺制。9月底前重大危险源企业完成第二轮自查自纠,并积极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第二轮异地督导检查准备。对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监测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有效运行、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整改无望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九)开展安全资质对标达标和学历提升行动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现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提升行动,对现有不达标人员逐岗对标,实施“一人一策”提升计划,10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具体到人,明确提升方式和时间节点。2022年年底前全面达标。

三、节点安排

(一)全面对标检查(2021年9月至11月)。坚持“三管三必须”“属地监管”原则和企业主体责任,对照上述9项重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自纠。11月底,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违法清单、处罚清单“四张清单”,制定和完善“一地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安全整治方案。

(二)重点攻坚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建立清单台账,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集中攻坚整治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老大难”问题。对前期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重大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到位。

(三)持续提升(2021年12月至2022年底)。在前期集中检查和整治提升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有序、稳步启动2022年重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安办(联系人及电话:杨玲,0728-6234056)。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危险化工品)安全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要成立重点工作任务集中攻坚工作专班,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开展交流会商,及时解决集中攻坚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办考核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本行业领域特点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攻坚实施方案,并于9月17日前报送市安办。要细化实化任务措施,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市安办将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实、推进不力的,及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过程问责,并将攻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日常考核评分。

(三)强化上下联动各地各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集中攻坚合力。要及时掌握攻坚进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的示范效应,对工作滞后的实施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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