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学区、园林分局,局直各学校:
根据《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发办函〔201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决定对全市民办学校2021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年检内容
民办中小学: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等六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1)。
民办幼儿园:党的领导、依法办园、组织管理、办园条件、保育教育、财务管理、办园行为等七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2)。
培训机构:指导思想、管理机制、办学条件、机构管理、疫情防控等五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3).
三、工作步骤
年检工作按照自查准备、学区(分局)审核、拟定结论、公布结果四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准备。2022年4月15日前,各民办学校按照年检要求,对本校2021年度办学情况逐项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所有材料按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后报送当地学区(分局)。民办学校提供的年检材料应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准备:
(1)自查书面报告。包括党建工作、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办学成绩及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落实等方面。
(2)年检自查报告表(见附件6)。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学校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书复印件(无变化不提供)。
(4)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资产及负债情况(学校的总资产、净资产,负债额及资产负债率);学校的各类收入和支出情况(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财政性经费投入、校园闲置设施租赁收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情况;支出包括含教职工工资在内的教学支出、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学校取得的各项财政资金支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收益及其他大额支出等情况);留存发展基金的额度和发展基金占年度净资产增加额(非营利民办学校)或年度净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比例;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办学风险),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法人财产权是否落实,举办者及其关联方有无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学校资产、资金的行为或直接或变相转移、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等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无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取办学收益行为等提出审计意见。
(5)学校章程。
(6)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复印件(无变化不提供)。
(7)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8)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
(9)课程设置情况。
(10)按要求填好《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表》《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信息表》(见附件4、5)。
(二)学区(分局)审核。2022年4月20日前,各学区(分局)对照相关文件和评分细则,集中对辖区内各民办学校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在年检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一栏中出具相应的初审意见。局直学校校方负责审核,并对材料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年检工作情况(成绩、问题和建议),4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邮箱jyjsgb@163.com,并将各民办学校的年检纸质材料(一份),送交市教育局社管办。
(三)实地复核(2022年4月25日--4月29日)。市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年检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复查。实地复核分组另行通知。
(四)公布结果。2022年5月31日前,市教育局完成对所属民办学校的年检,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年检结论,加盖印章,并公布年检结果。
四、结果认定
根据相关评分细则,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予以年检结果评定。70分以上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轻的,其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
1.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党的组织不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党建工作缺乏有效保障的;
2.招生行为不规范的;
3.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办学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和要求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
4.收费行为不规范,调整学费收费标准未履行相关程序,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政策执行不严的;
5.教职工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6.相关事项的变更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
7.办学条件欠缺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
8.学校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园治安等方面隐患较多,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9.举办者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学校资产、资金,或者与学校进行关联交易,且交易价格明显有失公允,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学校资产、资金行为的。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具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或学校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超审批、许可范围开展办学活动的;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管理混乱、办学条件差,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取办学收益的;
10.伪造虚假材料骗取或克扣、挪用国家资助资金的;
11.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
12.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年检,不提交年检材料的;
1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结果运用
1.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2.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暂停招生,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办;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年检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六、有关要求
各学区、园林分局,局直各学校要充分履责,严格把关,严审各项材料,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评估,据实提出初审意见。各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据实填报年度检查相关材料,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年检手续。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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