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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市群丰食品坊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36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10:21:34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10:21:34 名  称: 关于潜江市群丰食品坊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潜江市群丰食品坊生产的腐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按照2021年湖北武汉武昌区流通环节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武汉市武昌区欢快多副食店的香辣腐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1月8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的香辣腐乳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经查,2021年10月27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到武汉市武昌区欢乐多副食店的上述两个批次香辣腐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1月8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2202110397,NO:22202110399,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个批次香辣腐乳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3日通知经销商对上述两个批次的香辣腐乳进行了召回,至2021年11月26日,共计召回43瓶,并于2021年11月30日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香辣腐乳货值金额为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170元。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措施对上述不合格香辣腐乳进行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这两批次的麻辣腐乳不合格主要原因是车间消毒不彻底,使用的包装材料没有经过消毒造成的。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在二楼食品制作车间入口处设置安装员工进出警示牌,并安排员工进出洗手消毒;2.设置专门发酵车间,避免了以前凌乱易交叉感染的风险;3.对与食品所用器具进行每天消毒,员工定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至2021年11月30日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老新所现场核查。

特此报告。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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