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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53879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市扶贫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8日 09:0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8日 09:00:00 名  称: 潜江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工作,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湖北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主要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即全市33个60kW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核算公式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资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经营收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成本(包括运维检修费、管护费用、保险费用、税费、土地租金等支出)。

第四条  税务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光伏扶贫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燃煤标杆电费收入涉及的税费,可由光伏扶贫收入结转机构代缴,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光伏扶贫电站补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结转机构收到电网企业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开立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五条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以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为主要对象,重点关注未脱贫户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20年光伏扶贫收益重点保障因疫情影响失去岗位或不能外出务工的贫困户。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为减少疫情对务工增收的影响,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第七条公益岗位扶贫。贫困人口公益岗位可设置电站管护员、特困对象护理员、保洁员、绿化员、防火员、护路员、护河员、管水员、防疫消杀员、巡查值守员等公益岗位,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其他公益岗位。村集体在设置公益岗位时,要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人岗相适。各镇处要合理确定公益岗位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防范公益岗位设置数量多、岗位工资少的泛福利化问题。2020年,公益岗位工资一般不少于500元/月,不超过1000元/月。

第八条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是指贫困村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小型灌溉水渠维修、小型环卫设施建设、小型绿化照明设施建设、小型除险加固工程等。2020年,各地要积极吸纳贫困人口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务工,增加贫困人口临时务工收入。

第九条奖励补助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可实施产业发展奖补、教育助学奖补、道德示范奖补、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临时补助、突发意外贫困户临时救助等。2020年,各地可通过奖励补助方式,对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贫困户予以奖励,对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群众予以补助。

第十条  收益分配不能“平均主义”“一发了之”和简单打卡发钱“养懒汉”。公益岗位设置不能脱离实际需求,要统筹考虑人社、林业等部门已设置的公益岗位情况,不能一岗多人,不能不劳而获吃空饷。小型公益事业不能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要能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奖励补助扶贫不能优亲厚友,不能成为变向福利,要积极探索用积分兑换方式实施奖补,注重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第三章 分配流程

第十一条镇、处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燃煤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收入由市供电公司每月10日前结转至结转机构专户,结转机构应于当月拨付至村集体。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到位后,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于15日内结转至结转机构专户,结转机构应于30日内拨付至村集体。

第十二条有光伏扶贫收益的村,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计划可结合实际按照以上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发电收益到村后,一般应按月发放贫困户公益岗位工资,按实际需求及时拨付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扶贫资金。

第四章监管保障

第十三条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到村收益严格实行“村账镇管”,确保资金安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十四条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录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并建立公益岗位电子化台账,强化收益分配工作信息化管理。要充分应用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运维,及时解决电站“离线”“故障”“报警”等问题,确保所有电站发电效率不低于60%,保障电站预期发电收益。

第十五条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应加强村级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指导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十  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潜江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潜政扶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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