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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92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15:25: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15:25:00 名  称: 潜江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

第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二条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区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四)是传承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人员,在其所在团体、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五)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六)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被认定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

第四条 群体传承性强的市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传承人向所在地的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传承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当地文化站提出;

    (二)项目所在地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申报人是市直单位的,参照以上程序进行遴选推荐。

    第六条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二)当地综合文化站的推荐报告;

(三)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四)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持有的相关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申报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当地综合文化站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文化和旅游局直属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专家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形成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会提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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