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能否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问题的回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898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10:10:23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10:10:23
名 称:
市民政局关于“能否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问题的回复
网友:本人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泽口信心村,早年离异、子女跟随前妻,自己从未抚养过子女,并与子女无联系。目前和我母亲居住在一起,系农村低保对象,我能否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您好!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也就是俗称的“五保供养”。
同时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认定条件的规定,因其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其暂时无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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