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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征收方案》的决策草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717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11:24:2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11:24:25 名  称: 《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征收方案》的决策草案

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

暂行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59号令)和《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业用水户,均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

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标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大中型水利工程灌溉水费(支渠口水费)和末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组成。

我市现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灌溉水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定进行测算,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执行;未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标准,由农民用水协会以中准指导价为基础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价,根据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在尚未完善精准计量情况下,暂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与用水定额和种养模式相关联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亩面积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计收办法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以货币计收,计收按不同作物面积和对应灌溉水费收取标准进行核算确定缴费额度。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和谢湾灌区管理局按受益范围统一向村组或用水单位收取,并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核定水费任务。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属公益性服务价格免征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提供专用票据。各有关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水费收取工作。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年收取。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按期依法依规缴纳水费,不得拖延。

四、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水利等主管部门不得层层上解、将农业灌溉水费挪作他用。 
  水利工程农业灌水费的使用要接受水利、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潜江市农业用水价格拟定方案及简要测算说明

根据国家、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规定,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制定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农民用水协会与用水户协商定价,市发改委在已制定的市级农业水价基础上拟定了市级(骨干工程)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并对末级渠系农业用水指导价格进行了测算,参照外地作法确定了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市级(骨干工程)农业用水分类水价测算

(一)市级农业水价及分类用水比价关系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于2020年10月发文制定了我市市级农业水价为0.05元/m³(支渠进水口)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定,农业用水要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且考虑用水量或附加值因素,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类用水价格按1:1.1:1.2的比价系数确定。

结合我市种养模式和统计口径,确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对应类型分别为水田、旱田、虾稻共作(淡水养殖)。

(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及分摊到亩价格

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我市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区,农业用水收费必须达到运行成本水平。2021年12月,经校核,我市上报省发改委的四大灌区(兴隆、谢湾、干南、朱拐)运行成本总额为1606万元。根据《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规定,农业用水水费实收率不低于90%,视作水费收取到位。

根据2020年我市统计年鉴发布水旱田及虾稻共作田面积,同时将精养鱼池137850亩归并虾稻田面积计算,则我市总农田面积为1945730亩,按粮食、经济作物、虾稻共作对应的亩定额水量(449.5立方、141.75立方、863立方)和面积计算,总用水量为100778.03万m³。按各类用水面积和用水定额确定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占比分别24.53%、8.66%、66.81%,结合各类用水比价系数进而测算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分类水价为0.0438元/m³、0.0481元/m³、0.0525元/m³,我市四大灌区分配到支渠进水口农业水权指标为33729万立方,农业水权水量占农业定额水量比例为33.47%,则分类水价到亩价格为粮食作物6.58元/亩,经济作物2.28元/亩,养殖业15.17元/亩。若再将征收差率10%、即168.65万元用来降低养殖业农业水价,则养殖业亩平农业水价可调整为13元/亩。由此形成潜江市市级农业用水到田征收初步方案为粮食6.5/亩,经济作物2.5/亩,养殖业13/亩。

近期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财政补贴与收取水费并行的办法来达到农业供水运行成本的回收。鉴于此,考虑到我市财政每年对农业供水实际存在300万常规经费拨款的实际,将财政拨款用于冲抵终端水价后最后形成的方案为经济作物2/亩,粮食作物6/亩,养殖业10/亩。

为尽快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充分考虑农民负担问题,市发改委建议暂按测算的最终方案收取市级农业灌溉水费。照此方案,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扣减打井灌溉农田面积,不通过引水灌溉的滩田面积,不通过引水灌溉调节水位的养殖面积等,预计全年可收取市级农业灌溉水费900万元。另外考虑到疫情影响及时间关系建议从202331日起开始征收。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用水定额按照湖北省农业用水定额规定执行。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超定额1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定额1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各档加价标准按照1:1.2:1.5执行。

三、末级渠系农业水价测算

前期,市发改委合同水利部门选取熊口镇对潜江市末级渠系供水成本作了典型测算。经测算,熊口镇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为80.34万元,其中直接人工费49.2万元,日常维护费18.64万元,管理费12.5万元。

熊口镇灌区农业用水指标分配水量为1944万m³,而灌区实际用水量远高于农业水权指标水量,故以农业定额水量与农业水权水量之比作为调整系数,确定出纳入计算末级渠系水价的供水量,即熊口镇灌区农业灌溉水量=1944×(100778.03÷33729)=5808m³,则熊口镇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单位成本=80.34÷5808=0.014元/m³,换算成水权水量的水价为0.04元(80.34÷1944)。

根据末级渠系农业水价满足运行维护成本适当考虑成本变动因素需要,拟潜江市末级渠系农业水价按0.015元/m³(用水量)为中准指导价,由各地农民用水协会按用水类型与农民协商定价。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按农田面积收取农业用水水费的考量

农业水价改革的终极目标是按计量收费,多用水多出钱,节水有奖励,但是平原湖区沟渠纵横,水系发达,且农户种植地块分散,根本不可能做到对每个农户种养地块直接精准计量,为体现改革精神,只能采取按种养模式定额水量与种养面积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计费水量进而收取水费。相比2015年以前我市实现的不分水田和旱田每亩地统一收取6元农业水费的大平摊办法,现拟施行的征收办法更能体现多用水多出钱的精神,也基本能实现农业用水缴费的公平合理。对于我市大力发展的虾稻产业来说,农业水价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一点虾农生产成本,但对产业发展的逆向拉动力则是极其有限的。

(二)精养鱼池水费统一执行养殖业类水价

省发改委相关会议要求,各地只确定三类水价,虽然精养鱼池用水量高于虾稻田用水量,但以归并执行养殖业水价为宜。

(三)末级渠系按直接用水量确定指导价格。

尽管省水利部门对我市核定了取水用水水权量,我市也进行了相应分解,我市市级农业水价也是按农业用水水权量核定的,但考虑终端水费是按实际用水量来计量并缴付的,且农户水权量因产业结构调整变动频繁,故在制定末级渠系指导价时,我市末级渠系水价对应的水量是实际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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