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公安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局各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局各单位都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公安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警务保障处为全局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部门,各派出所、局直各单位为直接管理部门。
第六条 统筹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每月按时完成国有资产月报工作、每年按时完成国有资产配置预算以及年报工作;
(二)负责按时将新采购的国有资产录入“湖北省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随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根据使用部门和调拨单位的有关凭证,办理资产登记、划转、核销等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的增减登记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确保市局资产账与财务帐相符。
(三)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余缺调剂,指导、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到专人管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七条 直接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市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各直接使用人负责所用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安全使用和实现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与市局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资产变更、登记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四)接受统筹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上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分类、来源与计价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均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资产,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含无偿调拨),都属于市公安局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食堂、车库、传达室、店面房、出租房、借出房),业务用房、土地以及其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及原动机,起重、装卸、加工、制冷空调设备,泵、风机、气动工具等通用设备;
(三)公安专用设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舰艇等其它交通工具,及警灯、警报器、车载电话等配套设备;
(五)电气设备:包括空调、电视机、冰箱、冰柜、消毒柜、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炊事器具等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电气机械和其它电器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警务通、有线无线电话、350兆座台手台、录像编辑设备、传真机、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照相机、摄像机、音响设备、除湿机、碎纸机等家电、通信设备;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包括仪器仪表、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
(八)体育设备:包括田径、球类、健身等体育设备以及其它体育设施;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等图书资料和音像、光盘、软盘资料,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标本、模型等其它陈列品;
(十)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桌椅、文件柜、沙发、保险柜、会议桌椅等;
(十一)其他国有资产: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国有资产。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来源: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国有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入账;
(二)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得账外滞留;
(三)自行建造的国有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按竣工决算价入账;
(四)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土地购置补偿费应计入购置价格内,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后的价格入账;
(五)在原有国有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国有资产,按改建、扩建产生的净增加值,记入国有资产总值;
(六)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国有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国有资产总值;
(七)报废、调出的国有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八)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新购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不得超标。
第十三条 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及时报警务保障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手续,严禁出现、使用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达到使用年限,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由警务保障处办理国有资产报废下账手续。国有资产的变卖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民警工作调动或者因人事变动调离公安系统或退休不再从事公安工作的,各单位要检查、清理使用过的资产,办理好相关手续,及时做好单位资产登记变更。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造成人为损坏、短缺,部门领导应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责令当事人赔偿,报警务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变更调账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清查年检
(一) 国有资产清查年检是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账实相符、摸清家底的基础工作。
(二)警务保障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清查年检工作,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每年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并及时调账。
(三) 对资产清查出的问题,应进一步调查研究,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人为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在国有资产清理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警务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交纪检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国有资产台账的;
(二)资产管理不善或者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实不符的;
(三)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重大流失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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