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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20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18:35: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18:35:00 名  称: 《潜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潜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市级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拟订本行政区域市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  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与市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  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执行市级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一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地方储备粮由负责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市级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第二十市级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 市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轮换架空正常拨付市级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二十八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二十 设立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动用管理等内容依据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十市级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市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

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

三十一轮出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 

三十二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

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

(二)市级地方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 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全市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和省级战略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三十 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上缴市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三十九市级地方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四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市级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市级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十一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

四十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强化第三方监管。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地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市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四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市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地方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 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市级地方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第十六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款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

第四十破坏市级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地方储备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四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潜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潜粮发〔2017〕31号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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