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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011396186/2020-104087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8日 09:30:00 来  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名称: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2B 电  话:0728-6493816 关 键 词: 关 键 词:无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并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我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措施办法;做好有关知识产权必要的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地方标准,依法推进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地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流动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废弃物及潲水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及潲水收集、运输及处理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及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局系统案件查办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经济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的组织、协调查处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及相关职责审批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研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十)质量管理科。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拟订质量提升政策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全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抽检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工作信息。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酒类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十三)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酒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节能标准、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六)计量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市计量授权工作;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管理计量认证工作。

(十七)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依法推进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分析掌握药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九)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分析掌握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开展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十)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究制定我市专利、商标工作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全市专利转让、专利贸易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的出证管理工作,负责专利纠纷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代理机构、人员资格的审查、报送。指导商标注册和代理工作,负责省著名商标的推荐、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驰名商标发展。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二十一)新闻宣传科。拟订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财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机关、所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三)督查审计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目标考核、效能评估等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督导督查所属单位履职尽责,对不正确、不恰当履职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项目等审计工作。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四)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