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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781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9日 15:00:00 文  号:潜政规〔2023〕1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9日 15: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59号令)和《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有效灌溉区的农业用水户,均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

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标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大中型水利工程灌溉水费(支渠口水费)和末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组成。

我市现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灌溉水费标准,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定进行测算,并公布执行;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标准,由农民用水协会以中准指导价为基础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价,根据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在尚未完善精准计量情况下,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和种养模式相关联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亩面积收费标准。

三、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计收办法: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以货币计收,计收按不同作物面积和对应灌溉水费收取标准进行核算确定缴费额度。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和谢湾灌区管理局统一向用水单位收取,并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区、镇、街道要加强签订和履约供水合同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利等主管部门不得层层上解、将农业灌溉水费挪作他用。水利工程农业灌水费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要接受水利、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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