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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3〕3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3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管理,从源头上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等20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原则,明确乘车上下学学生对象

坚持“就近入学,优先寄宿,客运为主,校车补充”的原则。

各地根据本地实情,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严禁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接送学生。

学校合理利用本校寄宿条件,在本着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学生在校寄宿。

充分依托现有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资源,以公共交通接送学生上下学为主。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校车公司市场专营模式接送学生。各地要明确校车接送范围、线路、乘坐对象和乘坐人数。提倡住地距离学校在2公里以内的学生由监护人接送其上下学。

二、确定模式,制定本地校车规划

(一)鼓励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延伸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路线要设计合理,运行要安全规范,不超速、不超员;要实现车辆月检制;要按规定买齐买足保险;驾驶员身体要健康,驾驶资质要符合所驾车型;要落实随车照管员责任制;要认真履行各种安全管理协议。

(二)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整合资源购买标准校车接送学生。各地要牵头组织本地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车主购买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校车接送本地学生和幼儿,整合线路,节约资源;协调所有车辆统一明确责任主体,统一建立GPS监控系统,督促所有车辆履行《条例》各项管理规定。

(三)大力扶持校车公司,采用专营模式接送学生。认真做好我市校车公司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做到校车公司专业、专营、专运。

各地要根据实情,认真制定过渡期校车服务方案和校车发展规划。过渡期间既要保证乘车安全,又要保证学生有车可坐。

三、加强领导,明确校车管理职责

(一)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市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2.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3.研究落实校车以奖代补优惠政策;

4.建立并完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取缔工作;

5.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在校车运行线路上设置停靠站点,完善警示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6.根据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核报校车公司的校车运营情况实施补贴奖励。

(二)区镇处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完善学校周边安全设施,合理规划、设置本辖区农村客运及校车营运线路和站点。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安全监管,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2.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杜绝本辖区内无牌无证车、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接送学生行为,确保学生乘坐安全车;

3.对本辖区校车公司营运进行监管,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保障制度,建立一车一档,规范校车运营秩序;

4.组织制定本辖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本辖区各单位(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执行。

四、规范管理,加强校车的日常监管

(一)开展校车安全整治行动。每年春秋两季,市政府组织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营运活动,或者聘请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出现交通事故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落实责任制度。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车主与家长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合同书或协议书;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三)严格落实照管员制度。每台校车必须配备1名以上照管员,负责清点学生,督促驾驶员按章行驶、安全操作。

(四)严格实行校车月检制度。学校每月督促校车驾驶员对车辆及时进行安全检修,确保校车处于安全状态。

(五)规范幼儿园管理。接送幼儿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幼儿。对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凡校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评先晋级。所有幼儿园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过渡期内将不合格车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校车。

五、以奖代补,保障校车正常运营

(一)保险费补助。在校车运行过程中,对其车辆在市政府采购办确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校车办指定的保险项目、保金额度所支出的保险费进行补助;

(二)线路车补助。对符合校车安全要求,参与接送学生营运的线路车辆,以其座位数为参考对象进行补助;

(三)校车管理工作奖励经费。每年对校车工作做得好的区镇处校车办、校车予以奖励。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潜江市校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执行。

六、加强督办,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追究

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专班,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校车安全管理方案制定实施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车辆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车辆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逃生安全演练情况等进行检查督办。对因工作不负责、监管不力等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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