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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4〕3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多措并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市可吸入颗料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科学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在2014年9月底前制定全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目标、指标,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报市政府批准、省环保厅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市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转型升级,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空间格局,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以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改造。合理确定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提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率,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银监办、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水泥、电解铝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企业实行限批制度。(市经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负责)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化工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5%以上。(市发改委负责,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 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快推进 “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园林城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园林城区及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市所有燃煤电厂、化工企业、石油炼制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电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3台火电燃煤机组脱硝工程。(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配合)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于2015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中石油潜江分公司、中石化潜江分公司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转入我市登记车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业务。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2014年6月底前建成社会化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和市级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2.限期淘汰黄标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油品满足质量要求。(市工商局负责,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中石油潜江分公司、中石化潜江分公司配合)

(六)强化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及建筑施工扬尘、煤堆、料堆监管。加强对各建成区施工期的环境监管,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上路前必须对车辆及轮胎进行清洗。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定期喷洒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负责)

2.加强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予以年审。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

3.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市、镇(区、处)、村三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1.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市环保局要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合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八)强化投入机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投资力度。

加大环保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政府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的工作经费。(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九)强化保障措施,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1.建立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各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

2.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市人民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强化全民环保,鼓励共建共享生态文明。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饮食,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市教育局、市环保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各司其责,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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