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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4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4〕3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强化水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促升级、当先行,积极推进生态市创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把握从严治理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水生态安全。

到2020年,全市主要河流、湖泊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汉江潜江段、东荆河水质保持Ⅱ类标准,西荆河、兴隆河、东干渠、田关河水质保持Ⅲ类标准,城南河、百里长渠城区段恢复景观功能,汉南河、总干渠水质得到较大改善;返湾湖、借粮湖、冯家湖、马昌湖等湖泊水质维持在国家标准以内;实现水系串联互通、河流湖泊循环互动,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系统。

二、严格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一)加强工业废水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开发区、工业园区一律开展规划环评,新引进项目一律实行分类入园,新、扩、改建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推进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督促城北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017年前建成投运江汉盐化工业园、华中家具产业园等一批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实行工艺技术改造,提高工业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各区、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二)加强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潜江市污水处理厂、江汉油田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快建设潜江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潜江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严格实行渗滤液达标排放。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化验、检验室产生的废液,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或直接排入水体。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的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2015年启动熊口中心镇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扶持和发展生态农业,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正确引导农业种植经营活动,加快发展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不当使用,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大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状况调查,依法科学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范保护区标志设立。依法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者水源保护无关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加强对地下水及农村生产生活赖以依靠的池塘或水井的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

(五)加强河流湖泊污染防治。定期开展河流湖泊的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百里长渠、城南河、汉南河3个流域为重点监管区,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整治环境问题。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环境质量现状,科学规划河流、湖泊区域旅游业,旅游配套设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城市污水管网,有计划地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禁止在毗邻地表水体的区域建设垃圾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成的,责令期搬迁。制定船舶污染的应急预案,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污染应急的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强水产养殖管理,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定期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流域水生态系统。加快推进水系连通工程、兴隆河水利生态景观带建设,抓好东荆河河口等主要入河入湖河道(口)综合整治,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适时开展生态调水,打造“生态江滩”,确保入河入湖水质达标,确保一河清水贯全市。抓好主河道绿色廊道建设,重点修复和保护田关河、汉南河、西荆河、东干渠、兴隆河、中沙河、百里长渠、城南河等河流廊道,构建“水清、岸绿、流畅、自然”的河流水系。(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三、严格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严厉查处水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和限批制度,对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落实限期治理、第三方治理、责令关闭等要求;严格执法,按照按日连续计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双罚等相关条款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典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依法予以查封。对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加大全市第三产业污水排放监管力度,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二)严格落实环境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以及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和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研究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建设并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和视频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实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水务部门不得向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从严控制在重点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主动防范工业企业环境信贷风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银监办、人民银行市支行)

(三)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投诉和突发环境事件。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监测预案,督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从事有毒物质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投诉和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区、镇、办事处,市环保局)

四、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水污染防治作为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纳入各地、各部门评先创优和干部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地区或部门,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治污、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开展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区、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二)强化保护投入机制。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深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同时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水质自动监测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涉及水污染防治的监察、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等经费的投入力度,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督促国控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建立水污染检举和控告制度,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银监办、人民银行市支行)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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