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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5〕4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人民政府按2∶1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适时调整。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对选择2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且连续缴费超过15年(包括本办法下发前已选择1000元及以上标准连续缴费的年限)的参保人员,对超过的年限,每月再加发2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本办法下发时,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七、丧葬补助金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从外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应在本市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本市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及缴费年限均合并累计计算。如果转出地实施时间迟于本市,可根据自愿按本市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本市转入外地的,应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转入地规定参保缴费。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市财政部门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拨付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要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建立村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站,市财政将给予一定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镇处、村(社区)实时联网,切实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市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续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5年9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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