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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0227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11:40:00 文  号:潜政规〔2020〕1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11:40:00 名  称: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3日

潜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日常养护和恢复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公路小修,其中日常巡查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进行巡查;日常保养指公路路基处理、附属设施维护、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公路小修指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是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财产管理、绿化管理和运输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养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村道镇(含管理区、办事处,下同)村(含分场、社区,下同)管”的管养体制。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预算,统筹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绩效;

(四)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各区、镇、处辖区乡村道小修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落实公路安防“三同时”制度,指导和考核区、镇、处辖区乡村道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公路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工程验收;

(六)负责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七条  区、镇、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落实乡道、村道日常巡查和日常保养人员、资金、工作场所和小型工具设备;指导村委会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日常保养,日常保养应做到公路路基、桥涵及附属设施完好,可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协助做好县道养护与管理;

(二)负责设立镇、村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镇级农村公路监管员,落实村级护路员,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开展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加大公路保护宣传,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非法占用、破坏、污染公路和超限运输、控制区内建设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协调做好公路养护临时用地、取土、取水、用电等工作。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和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协调和指导各区、镇、处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地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路沿线绿化规划和公路绿化栽植的技术指导,做好农村公路用地保障和确权工作,做好建筑控制区规划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市管河渠上以闸(涵)代桥的桥梁养护管理和加固改造,督促各地清理公路两侧沟渠、河流

市人社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畴,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具体人数和岗位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平台应用,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通畅、构造物和沿线附属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

(一)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

(二)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长草,无堆积物,路面接茬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三)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通畅,无堵塞,无积水;

(四)加强公路构造物(桥梁、涵洞等)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及时修复,修复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根据情况制定临时通行方案;

(五)公路安防设施和标标牌要保持完整、齐全,及时清理污秽;

(六)加强公路沿线绿化管护,定期修剪绿化树木,不影响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本地实际,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要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委会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养护工程合同的履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监督,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涂改或者非法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通畅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治路要求,建立“市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健全市、镇、村三级路产路权保护制度。大力推行市、镇、村三级“路长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公路总路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县道路长;区镇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的乡道路长和村道路长。各级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总负责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镇、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村委会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从公路中心线算起,两侧各向外延,县道不少于25米,乡道不少于17.5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砂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安全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线路、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发现涉及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镇处查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各区、镇、处和村委会应当按照我市统一的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按规范要求实施公路绿化。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更新采伐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进我市“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各区、镇、处和公路养护单位要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施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通畅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为:

(一)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标准补助。

(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进行配套。

(三)各区、镇、处自筹资金。镇、处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80%筹资,管理区以镇、处每公里当年平均筹资为基数,按境内乡道和村道里程筹资。

(四)镇、村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公路林权的收益。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村委会通过“一事-议”筹资投劳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上述一、二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设立专账统一管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道日常养护、乡村道小修及乡村道日常保养奖补;三、四、五项由镇、村专项用于乡村道日常巡查和日常保养。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平均数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当年未使用完的养护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组织对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对各区、镇、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补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道养护及乡村道路面养护进行绩效考核;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奖补经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突出的地,将在交通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倾斜。对工作差的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挪用养护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侵占养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养护施工单位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违法行为,各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20日发布的《潜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潜政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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