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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 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暂行意见》(潜发〔2008〕13号),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十条禁令”,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严禁随意到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评比。应开展涉企检查的,事先必须报市分管工业的领导审批,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严禁乱收费。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证(照)、年检、收税、收费之机,向企业“搭车”收费。对各类行政规费征收,实行部门总量控制。2009年的行政规费总量不得突破2007年实际征收水平,具体征收项目以2007年实际征收额为基数,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征收基数,确需提高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在建、续建和新建的工业项目,市级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三)严禁乱罚款。禁止向执法单位及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奖励挂钩。对企业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对工业产品和原辅材料运输实施畅通工程。

(四)严禁乱摊派。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要求企业捐赠财物、购买有价证券、奖券、征订非党报党刊杂志、承办社会活动或其它形式的集资、摊派;严禁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严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机构垄断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服务收费,按《中共潜江市委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 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暂行意见》(潜发〔2008〕13号)文件执行;工业企业资产抵押贷款一次评估时效为两年,期间工业企业资产没有发生变化的,办理抵押时只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再收取评估费;若发生变化,只收取新增部分的评估费。

(六)严禁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班、学习班并收取相关费用。

(七)严禁“吃、拿、卡、要”。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八)严禁未经通知,对企业拉闸停水停电。计划停水停电须提前三天告知企业。

(九)严禁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插手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向企业强行安排亲朋好友就业。

(十)严禁推诿拖延。各行政机关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涉及本部门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予以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凡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一律实行“并联审批制”;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科室的,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项目申报代办制”。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十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继续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坚决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依法依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明确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时效。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行政许可项目除政府批准暂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外,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结;严禁“明进暗不进”和“两头受理”行为。实行“审批限时制”,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时未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推行审批公开,强化有效监管。公开行政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实行“阳光审批”。落实“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制度,即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进一步整合网站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目录管理、主体资格、绩效评价、投诉举报等相关配套制度,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配套机制

(十四)坚持规范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十五)坚持公正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促进文明公正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要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制度,制定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确保公正执法。

(十六)严格执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以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七)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每月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部署。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年度考核,认真落实《潜江市服务经济建设先进单位考核办法》(潜办发〔2008〕18号),严格兑现奖惩。

(十八)设立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每年在全市选择20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对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处罚、收取税费等行为进行监测并作出评价,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

四、加大力度,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十九)建立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必查制度。坚持有诉必查、查必有果、违者必究。

(二十)对违反“十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表模资格,个人调离现工作岗位,违纪违法的依法严惩。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督合力

(二十一)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成立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二)明确职责,形成监督合力。市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考核和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市委宣传部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市委政法委负责对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监督;市经委负责对减轻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对各种收费行为的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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