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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环境,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规模、档次、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区镇处、市直部门,项目引进中介人(含单位,下同)。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及考核机构。每年12月底由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组织考核。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市农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

(二)考核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潜江产业发展规划,达到能评、环评、安评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全市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考核内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投资强度、项目投产时间及招商基础工作等。

(四)考核方式。考核主要通过查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买发票、项目征地款票据、厂房建设缴交建安营业税凭证、办公设施购买票据和现场进行实物清点等方式进行。

三、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引进奖励

1. 农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1‰奖励。

2. 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园区(含开发区,下同)引进项目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责任单位为10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 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三产业项目。按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4. 嘉奖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的责任单位,另嘉奖20万元。对引进中国驰名商标的责任单位,另嘉奖10万元。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每年从各区镇处和市直部门中评选12个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不超过50名的服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先进个人每人给予2千元的奖励。

(三)优秀投资企业表彰

每年从新落户的市外客商投资企业中,按20%的比例,根据项目投资额、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履约情况等,评选优秀投资企业,授予“最佳投资信誉企业”称号。

(四)奖金分配

每年从招商责任单位奖励资金中,提取40%奖给引资中介人;提取40%奖给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招商办主任;提取20%奖励项目落户地的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

四、奖励申报

(一)奖励申报期限

项目奖励申报的有效期为二年(从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了项目竣工时间的,以合同为准。

(二)奖励申报类型

项目奖励申报分为两类:一是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引资中介人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填报《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中介人认定表》,以确认引资中介人的身份。二是项目落户地奖励申报。项目竣工后,由项目落户地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招商局申报项目奖励相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对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弄虚作假、未完成全年引资目标、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区镇处、市直相关单位,取消该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评先表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合同完全履约的项目,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取消该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收减免的相关费用和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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