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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合项目建设优势资源,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现就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重点项目遴选,确保项目申报

(一)严格遴选范围及条件。重点项目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政策,符合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二)严格遴选程序。按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生态环保的项目优先;循环关联大、技术含量高、支撑引领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要素成本低、产出效益好的项目优先;集聚区、集群区、开发区的项目优先;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要素基本齐全、建设方案实际可行的项目优先”的原则,分省、市两个层级遴选。省级重点项目遴选由市发改委按照申报要求,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辐射、带动、支撑作用,从市级重点项目中遴选申报。市级重点项目遴选由市发改委在每年的10月份下达年度申报计划,明确申报条件,各地、各部门严格组织遴选申报,市委督查室、市重点办论证比选,在每年度的11月底形成重点项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纳入全年重点项目调度。

二、加强要素配置,确保项目需要

    (三)优化用地指标配置。国土、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将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高端家居、大健康、光信息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年度计划指标缺口较大时,国土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有限指标优先保重点”的原则进行调剂;重点项目较集中的地方用地计划指标不能满足需求的,国土部门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国土部门要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统一进行调剂。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对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重点项目,优先办理项目用地报批和公开出让等手续。重点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及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依规申请办理先期用地手续。

    (四)强化资金保障。推行“主办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项目业主通过多层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风投、创投、证券、基金等机构纳入合作的项目,同步跟进支持项目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及争取的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市审批规定并设有收费标准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省未明确收费及纳入市零收费项目清单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强化资源保障。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水、电、气等生产要素资源。

三、加强协调推进,确保项目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办,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策划储备、比选论证、申报推荐和协调推进措施制定、调度督办等工作。

    (七)加强策划储备。各地、各部门要引进专业策划机构,加强项目策划,扎实开展前期工作,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在建一批、推进一批重点项目。发改部门要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储备一批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重点项目。

    (八)加强协调服务。完善市领导包联重点项目制度,继续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全力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秘书驻点服务,每个重点项目落实一名项目秘书,及时跟踪、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强调度督办。实行重点项目协调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市“四大家”领导包联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听取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问题;市重点办每月召开项目秘书调度会,收集研判项目建设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市政府集中研究解决。实行重点项目建设路线图管理,包联市领导每月到包联项目现场指导督办;市重点办每周一督查、每月一汇总,定期通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并适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程进度等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销号办结。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服务环境稽查登记制度,建立问题台账,严肃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加强工作考核,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

四、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

    (十)严格项目监管。住建、财政、人社、国土、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备案,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一)严格项目退出。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前期工作无进展的预备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新开工项目、投资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取消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所在地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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