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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关于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 工业项目分类和准入门槛。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绿色环保的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一般项目按合同履约后依照本措施享受优惠。

(一)一般项目标准。

投资额度:潜江经济开发区、总口管理区、杨市办事处、王场镇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亩均投资不低于 150 万元;其他区镇处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 100 万元。税收额度:年亩平税收不低于 8 万元。

(二)“一事一议”项目标准。

对以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措施另行议定。

1、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四新”经济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 10万元且亩均投资达到 150 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供应支持。

(一)通过市政府落户会审的工业项目,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二)投资者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按照最高给予土地出让底价 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项目开工和竣工投产验收后,分两期各一半给予支持。

第三条 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对兴建多层厂房,实际投资强度每亩高于约定投资强度 50 万元的,按每亩超过部分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给予 50 万元;高于 100 万元的,按每亩超过部分的 1.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给予 200 万元。

第四条 财税扶持。

(一)增值税和所得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 50%给予奖励。

(二)个人所得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 5 年内,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负责人,将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100%奖励企业人才工作。

(三)土地使用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后,给予土地使用税 50%额度的奖励。

第五条 生产设备投资补助。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按合同竣工投产并经审核认定后,给予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5%补助,最高给予 500 万元。

第六条 物流成本补助。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上缴税收在 500 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 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 3 年,每年补助额度最高给予 200万元。

第七条 并购重组奖励。收购并购本市企业,额度达 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收购并购金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给予 200万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新落户的世界 500 强企业,当年实际到资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当年实际到资在 3000万美元以上 500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到资在 1000 万美元以上 300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九条 产业集群发展奖励。对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购买了市内无产权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纳入地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当年采购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按采购额的 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 5 年,全年奖励最高给予 100 万元。

第十条 引进关联企业奖励。对已落户企业引进关联企业来我市投资工业项目,按照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已落户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落户我市的工业龙头项目,可享受重资产招商政策支持,由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围墙外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围墙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负责。项目用地围墙外的企业专用设施(水、电、专用通道等)建设由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 审批服务收费。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打包测算,由市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项目落户代办。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协助处理建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项目采取“集中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对纳入招商合同库管理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市领导、一个专班、一个驻点服务秘书、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践诺。建立招商引资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服务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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