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0号)及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3〕22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2022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3年7至8月份的缴费基数。
二、对已申报2023社保年度全年缴费工资的单位数据统一更新,重新保底封顶。
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三、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划分如下:
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可通过“楚税通”手机APP、“鄂汇办”手机APP和各代征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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