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78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8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8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18 00:00

潜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等各项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 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资金;

(五)中央、省级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不得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

(一)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政府融资平台,统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续建、改造、收购、租赁、新建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林区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等;

(二)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向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四)对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第六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用于新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严禁用于旧城区的大拆大建;严禁用于辖区内形象工程建设;严禁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包括已批在建工程;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不得用于对商业平台公司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建设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进入市政府融资平台,即市城投公司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潜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八条 资金的拨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进行调查和测算,根据资金需求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领导审批意见,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至该专户。

第九条 专户资金的管理。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

(一)专户由市城投公司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支票、印鉴实行隔手制管理。

(二)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要求,市城投公司在支付建设资金前,由承建单位如实填制资金申请表,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基本情况及资金支付理由,由经办人、项目法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表后附合同书、监理证明和审计结论、发票等相应资料。

(三)资金申请表由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签署审核意见的资金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初审后的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市城投公司按规定从专户拨付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第十条 专户资金的支付管理。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资金直达的原则,建设资金直达施工单位,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现金仅限于支付财务手续费等必须用现金支付的小额费用。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和工程进度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市城投公司每月按规定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专户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每月5日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城投公司会同市财政部门将上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对专户监管;定期对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主动对工程进度、建设情况进行监控及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专户的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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