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风电(潜江)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华润潜江熊口100MW风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华润电潜江新请[2024]48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水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后,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分别在下东干渠桩号5+825处,中沙河桩号4+640、4+985和6+860处,红星河桩号2+330处采用杆塔悬空横跨河渠实施线路工程。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方案。拟建工程在下东干渠桩号5+825处一档跨越河流,河流右岸为后湖管理区天新场办事处,左岸为熊口镇公议村,两杆塔间跨度242m,右岸杆塔D11距离右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29.0m,左岸杆塔D12距离左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62.3m,河道范围内的上方线路最低弧垂高程为41.1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与跨越处河流左岸和右岸堤顶垂直距离分别为14.25m和10.63m。
拟建工程分别在中沙河桩号4+640、4+985和6+860处一档跨越河流。在桩号4+640处,河流左右岸均为周矶办事处联盟村,两杆塔间跨度276m,左岸杆塔D1F5距离左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56.9m,右岸杆塔D1F6距离右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97.5m,河道范围内的上方线路最低弧垂高程为41.17m,与跨越处河流左岸和右岸堤顶垂直距离分别为10.29m和7.66m。在桩号4+985处,河流左右岸均为熊口镇莲市村,两杆塔间跨度191m,左岸杆塔AB33距离左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26.8m,右岸杆塔AB34距离右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37.5m,河道范围内的上方线路最低弧垂高程为44.98m,与跨越处河流左岸和右岸堤顶垂直距离分别为14.51m和11.08m。在桩号6+860处,河流左岸为熊口镇莲市村,右岸为熊口镇白果树村,两杆塔间跨度250m,左岸杆塔AB24距离左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104.4m,右岸杆塔AB25距离右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92.3m,河道范围内的上方线路最低弧垂高程为41.65m,与跨越处河流左岸和右岸堤顶垂直距离分别为9.27m和10.64m。
拟建工程在红星河桩号2+330处一档跨越河流,河流左右岸为熊口镇中务垸村,两杆塔间跨度220m,左岸杆塔C10距离左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91.0m,右岸杆塔C11距离右岸背水侧禁脚线距离为75.9m,河道范围内的上方线路最低弧垂高程为39.87m,与跨越处河流左岸和右岸堤顶垂直距离分别为9.93m和9.14m。
三、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四、该工程占用的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你单位应注意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市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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