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潜江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会员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 长:20000元/年
副会长:10000元/年
理 事:8000元/年
会 员:5000 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新会员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缴清当年会费,老会员满一年后续缴第二年会费,在第二年度开始前一月缴纳。
第五条 会费缴纳方式: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或指定账户。
第六条 会费应用范围: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召开会议,为会员提供商业信息、资料,开展商务交流、展览、接待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商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开支。
第七条 会费管理原则: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管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商会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八条 会费使用审批:实行分级审批手续,本会日常经费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经协会会计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后报秘书长签批;单项开支金额超过1000元且在10000元以下的,经协会会计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后报秘书长、会长共同签批;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时,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秘书长和会长审核,由会长签批,特别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 会费使用监督: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理事会行使协会财务收支监督权,每年至少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确有困难的特殊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减交或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潜江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主办单位:共青团潜江市委 通信地址:潜江市章华南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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