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好药师大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潜医保罚告字〔2024〕第10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好药师大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425750.09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425750.09元;共计:851500.18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好药师大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425750.09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425750.09元;共计:851500.18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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