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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兴隆河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011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10:39:2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10:39:25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兴隆河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潜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潜江市兴隆河泵站新建工程用地的请示》(潜江政文〔202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周矶街道赵台村集体农用地2.5032公顷(含耕地2.34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488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4735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255公顷,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拔方式供地。

三、你市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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