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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LNG储配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011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10:43:43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10:43:43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LNG储配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潜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运粮湖管理区LNG储配站工程用地的请示》(潜江政文〔202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运粮湖管理区新场办事处国有农用地0.4202公顷(含耕地0.41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202公顷,土地用途为供燃气用地。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你市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用地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五、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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