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LNG储配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011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10:43:43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10:43:43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LNG储配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潜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运粮湖管理区LNG储配站工程用地的请示》(潜江政文〔202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运粮湖管理区新场办事处国有农用地0.4202公顷(含耕地0.41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202公顷,土地用途为供燃气用地。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你市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用地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五、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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