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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小讲堂(五)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827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25日 10:43:5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5日 10:43:55 名  称: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小讲堂(五)

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在土地调查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

  •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调查不实典型案例

2020年8月26日

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国土三调初始调查复核中督察发现的83个弄虚作假、调查不实重大典型问题。 2个弄虚作假问题是,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在三调工作中有组织主导弄虚作假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三调办虚假承诺整改到位问题。81个调查不实问题,涉及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4年2月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专项督察发现的7个弄虚作假典型问题和9个工作不认真、把关不严,造成调查结果中耕地面积错误超过1000亩的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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