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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具体措施:一、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编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或项目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项目正常运转。 三、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 (一)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因疫情影响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二)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适用范围:正面清单从以下行业中筛选: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二)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四)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交通基建、水利、拆迁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及扶贫工程项目; (五)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类等六类战略新兴产业; (六)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联网的企业。

办理条件:一、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疫情防控正面清单。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以编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绩效分级A级; (二)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 三、连续两年环境信用评价列入绿标的企业或获得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企业,可直接编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其他企业或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编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二)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 (四)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

办理方式:一、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 二、定期调整是指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自形成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发布。 三、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

办理时限:当年3月31日前发布

咨询方式:0728-6245178

办理流程:免审即享

办理材科:

免审即享

面向群体:中小微企业

政策类型:程序简化

行业范围:农业,汽车,能源,餐饮,住宿,房地产,电讯业,批发,零售,教育培训,建筑业,旅游,金融证券,传媒,广告业,保险业,快递运输,司法,出版,信息技术,化工,医疗,体育,机械制造,公共服务,公益,服装,文艺

所在地区:潜江市

职能单位: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发布时间:2020-03-25 12:00:00

是否废止:0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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