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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

政策标题: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

具体措施:一、双方均非湖北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一方或双方为湖北省户籍的,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适用范围:在湖北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办理条件: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当场办理发证。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婚姻登记处:0728-6251606)

办理流程:一、结婚登记的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材科:

面向群体:个人团体

政策类型:服务优化

行业范围:公共服务

所在地区:潜江市

职能单位:潜江市民政局

政策发布时间:2023-02-28 16:01:49

是否废止: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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