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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推动林长制全面落地见效,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考核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市对各镇(区、街道)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考核。

二、督查考核原则

林长制督查考核根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奖惩并举”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督查考核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督查考核内容

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林长履职情况(4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工作保障情况(10分)。 

(一)林长履职情况(40分)

1.贯彻落实上级推行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组织推动本级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3.组织完成上级明确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4.组织协调相关联系单位研究和解决林长制重点难点问题情况;

5.组织整治本责任区域内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

主要考核全面推行林长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

1.严格森林资源保护。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上限,年度森林限额采伐执行,保护生态脆弱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开展公益林保护,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等。

2.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年度营造林任务完成,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打造绿色生态廊道,推进重点水系生态修复,开展森林城镇建设、义务植树、湿地保护修复等。

3.加强森林资源灾害防控。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加强应急处置,有效控制成灾率。

4.推进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两山”理论转化等工作。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培育林业产业新型主体,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发挥森林资源多种功能。

5.开展森林资源监测监管。推进森林资源信息化建设,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年度变更,提升现代化监测监管能力。

6.夯实林业基础建设。建设林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行政司法联合惩戒机制,推进森林资源督查问题整改,加强源头治理。推进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和队伍建设、护林员培训管理,推进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

(三)工作保障情况(10分)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

2.信息通报:及时通报反馈林长制工作信息。

3.经费保障:落实林长制工作经费。

4.舆论引导:开展林长制工作宣传和舆论处置工作。

(四)计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林长履职情况(4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工作保障情况(1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年度中出现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通报的涉林重大责任事件,或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或因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力被中央及省点名批评的,或出现涉林重大舆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督查考核程序 

(一)制定督查考核方案。根据年初制定的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督查考核方案,报市总林长审定,纳入年度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林长督查。市林长对责任区域林长履职情况和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地方自查、市级考核和综合评估。地方自查由各镇(区、街道)负责组织,对照考核方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相关市林长、林长制办公室、相关市林长制联系单位;市级考核和综合评估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同市林长制联系单位依据考核方案对镇级林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估,形成考核报告。

(四)公布考核结果。市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向市总林长提交考核报告,经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将林长制考核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奖惩任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20个工作日内,由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市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林长向市总林长作出说明,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三)市总林长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行职责不力的市级林长依程序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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