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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查处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潜江某公司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北工业污水处理厂,雨水检测达标后外排。

2023年7月1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黑色的管道将厂区内积水排放至厂区东面院墙外的园区排水沟,最终流入冤枉渠。执法人员立即将此线索上报至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潜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厂外黑色管道处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外应急排涝口水样所测化学需氧量超标。2023年8月3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潜环法〔2023〕33号)。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原安装在初期雨水收集池东北角雨水沟内的潜水泵已拆除,潜水泵连接的黑色PE管道已经拆除;院墙上的洞已用水泥进行了封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汉南河支流竹市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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