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819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15:16:01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15:16:01
名 称: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20号精神,因公共利益需要,现需对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房屋、附属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为大力促进乡村振兴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234国道后湖鸿运路至连心路段工程项目区域范围内35户居民;天新场办事处梁场1户居民、3个看护房、2个泵房;关庙办事处4个泵房,振兴大道北2户居民。
二、房屋征收部门: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后湖管理区。
四、征收补偿方案:《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虾谷小镇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约期限: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
六、咨询地点:后湖管理区及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七、监督电话:0728-6291991。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7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