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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虾谷小镇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90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16:06:48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16:06:48 名  称: 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虾谷小镇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后湖管理区乡村振兴项目虾谷小镇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力促进后湖乡村振兴工作,加快推进后湖“虾谷小镇”项目建设,234国道的居民住宅房屋、附属房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有偿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20号精神,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征收房屋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234国道后湖鸿运路至连心路段工程项目区域范围内35户居民;天新场办事处梁场1户居民、3个看护房、2个泵房;关庙办事处4个泵房,振兴大道北2户居民。

以上共计38户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含附属房、林木及地上附作物)及9个生产用房。

三、征收期限

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第一阶段)

四、补偿类型及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正房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的正房评估补偿价格上浮20%比例确定。

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有被征收房屋(含房屋附属物)逐一进行评估,并将房屋评估价格予以公开。有异议的提请房评部门复核,形成最终评估价格。

(二)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偏房、杂屋、围墙、地坪等附属房屋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如果树、绿化树、杂树类、青苗等)参照潜政函20205号文件进行补偿。

(四)设备迁移补偿标准

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宽带迁移费300元/户;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费300元/台;三匹及以上空调拆装费5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 电、气热水器300元/台。

(五)搬家费:拆除正房的按2000元/户,拆除附属房屋不考虑搬家费。

(六)过渡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被征收人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放260元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支付1年。

五、宅基地基础设施配套补偿

(一)征收正房的,由管理区按照规划要求做好宅基地的协调落实,被征收户新建住宅区宅基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每户30000元,由管理区统筹配套建设。不需要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配套设施补偿款按每户30000元发放到被征收人。

(二)只征收附属房的不享受该项政策。

六、安置方式

(一)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结合宅基地安置方式。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采取农户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建设的方式。宅基地由后湖管理区统一规划,在杜家沟路以东、振兴大道以北、234国道以西、后湖大道以南的区域内安置。

(二)非正房征收不得享受宅基地安置政策。

七、房屋认定原则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市征收办会同测绘公司和其所属社区共同核定。

(三)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由属地社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确认合法性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四)未被认定的房屋及自行搭建房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按照附属房标准以评估价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征收安置工作启动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对象认定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产权人为主,房屋已买卖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以实际持有人为权利人。

(二)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租 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其被征收房屋的抵押、租赁、转借等一切手续。征收人不负责相关补偿。

(三)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成征收意向后,必须首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然后办理货币补偿及宅基地安置的相关手续。

九、奖励政策

(一)对按时征收房屋的被征收户给予征收奖励,平房一次性奖励5000元,楼房一次性奖励8000元。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的,设前拆除奖励,

每提前一天奖励400元,最高给予12000元奖励。

(三)所有奖励只适用于征收正房的被征收人,非正房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本方案由后湖管理区、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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