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机构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 [2013]57号)
2、《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164号)
二、服务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详细地址 | 服务时间 |
潜江市中心医院 | 潜江市章华中路22号潜江市中心医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潜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潜江市东荆大道潜江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潜江市中医院 | 章华北路3号 潜江市中医院人事科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潜江市人民医院(潜江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潜江市血防医院) | 潜江市泰丰街道东方路5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 | 潜江市江汉路31号 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潜江市园林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园林南路54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广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湖北省潜江市广华街道办事处共建路13号广华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 30 |
潜江市园林卫生院 | 湖北省潜江市东风路51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张金镇中心卫生院 | 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张金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湖北省潜江市龙湾镇曾家巷28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
潜江市熊口镇卫生院 | 潜江市熊口镇熊后路4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高石碑镇卫生院 | 潜江市高石碑镇老街1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浩口镇卫生院 | 浩口镇早阳路3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后湖大道142号后湖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积玉口镇卫生院 | 湖北省潜江市积玉口镇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老新镇卫生院 | 潜江市老新镇老新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王场镇卫生院 | 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1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渔洋镇卫生院 | 渔洋镇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光明路40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泽口卫生院 | 潜江市章华北路512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卫生院 | 周矶管理区五七大道366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竹根滩镇卫生院 | 潜江市竹根滩镇卫生院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卫生院 | 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大道1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 00 |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院死亡个案由接诊医院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庭死亡个案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场所发生的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服务流程:
1.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生前病史资料,在行政村卫生室登记后,由村卫生室人员协助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明(推断)书》。
2.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该医疗机构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推断)书》。
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明(推断)书》。
六、服务要求:
1、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2、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漏报的要入户调查与核实,并及时将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七、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0728-624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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