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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0853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11:15: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11:15:52 名  称: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目前失业保险费率继续从2%降为1%(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继续执行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2.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凡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企业用工支持奖补政策。对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与现行产业政策奖补、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重复享受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落实,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政策享受时段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招才引智扶持政策。对市域内引进认定的“潜江英才”,给予相当个人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标准的薪酬补贴,共发3年;对租房居住的,按市场价100%的租金进行租房补贴;对购房居住的,工作满3年后,按不超过购买价50%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主持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研发项目,经评审认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可根据创业项目情况配套5000万元以内的创业引导资金;对重点产业和领域引进或创业的“潜江俊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全日制博士后、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每月3000元、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2000元的标准按年度核发生活补贴,先期发放3年;对引进培育的“潜江专才”,支持创建市级以上名医(含重点专科)、名师工作室,对创建期满经评审考核合格的工作室,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引进培育的“潜江匠才”,支持创建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经认定的技能工作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贴;支持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给予市级财政等额奖励。发放“潜江英才”卡、“潜江俊才”卡、“潜江专才”卡、“潜江匠才”卡,凭卡可享受休假疗养、健康体检、医保二次报销、户籍办理、配偶就业安置、子女择优就学、住房保障和信贷支持等便捷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6.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人行潜江市支行)

7.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本地户籍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首次本地成功创业并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经省认定后,按规定给予5万至5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8.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业的,按每天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各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挥专业孵化器作用,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建设1-2个高标准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各地可给予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将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为合格、优秀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下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资格。(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10.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对象,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具体专业(工种)补贴标准依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技能实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培训期间生活交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学员,在参加技能培训期间,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非全日制参加培训的,按照1天6个课时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培训学员个人银行账户。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培训的,除享受以上培训生活补贴外,经申报审核后,按照每月2次(30元/次)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按照每天50元/人的标准给予住宿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 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 3 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1200元/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6个课时。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实施“马兰花计划",针对劳动者不同创业阶段参加创业培训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创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全面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15.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本地户籍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工买断协解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退捕渔民灵活就业且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300元/月,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本地户籍女性年满45周岁或男性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残疾人)且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100元/月,补贴期限暂定为12个月。本地户籍离校2年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且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3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给予不超过2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高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8.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9.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月给予见习单位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1.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按不超过 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市外务工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按不超过 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2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与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在鄂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的小微企业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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