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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91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11:32:27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11:32:27 名  称: 潜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较上年增加30元;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

二、特殊人群缴费

按规定享受全额资助政策的对象,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实行批量缴费方式集中缴费;按规定享受差额资助政策的对象,先由个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差额部分,再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缴纳资助部分

三、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9月1日至12月31日,2023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方式

(一)社区(村)缴费。城乡居民可在居住地社区(村)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缴费;(二)自行缴费和代他人缴费。居民自己可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楚税通”或鄂汇办)注册并办理自行缴费或为他人代缴;)银行网点缴费。选择在我市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汉口银行各网点或手机银行办理缴费       

医保待遇

(一)基本医保:1.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2.“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100元/人、150元/人。3.门诊特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7类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为70%4.住院报销。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75%、65%。5.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居民无第三方责任外伤需住院治疗的,在24小时内报备,由医保经办机构或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后按照住院待遇进行支付。

(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医疗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按对象类别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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