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潜江市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01 42:55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指南


一、养老机构审批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应向属地民政局备案,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的,发放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登记证及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养老机构定价、收费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向老人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定期向老人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4.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5.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政策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县(市、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三)建设补贴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机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同等运营补贴政策,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 

(四)投融资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业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用。民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地方人民政府从上级补助资金和各级留存福彩公益金中一般按实际应缴保费的50%给予定额保费补贴。

(五)医养结合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和发展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签约)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规定,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四、申请条件

    享受建设补贴和营运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具备法人资格。社会办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要有固定的服务场地。利用自有房屋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租用房屋兴办的养老机构,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应达到3年以上。

    (三)要有齐全的服务设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四)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应达50张以上、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床位应达30张以上,且老年人起居室使用面积平均不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平均不小于10㎡。

      五、申报程序

    (一)建设补贴的申请。达到申请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填报《潜江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进行补贴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用合同;

     2.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验资报告或股权证明书;.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非营利组织法人证书;

     5.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二)申报时间。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每年在3月集中申报。

    (三)申报地点。潜江市民政局江汉路28号,咨询电话:0728-6297372

     六、调查审批

     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申请后,由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组织人员对养老机构的申报资料、建设床位数和入住老人数进行调查、核实。对入住老人对象的抽查,不低于申报人数的80%。

     调查人员对申报资料、建设床位数和入住老人数调查核实后,依据调查情况在《申报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和补贴金,并报市民政局领导审批。

     七、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按局领导审批的补贴项目和金额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市民政局文件中确定的补贴项目和金额,拨付到文件中确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户银行。

八、养老机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已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潜江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xlsx
潜江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