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梁晓兵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梁晓兵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78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78号
当事人: 梁晓兵
地址:潜江市后湖管理区一砖瓦厂65号
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6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人员当场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监食责改(2017)036号,要求你十五日内提交办证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018年5月2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你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你未建立账簿,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4、询问笔录1份;5、情况说明1份;6、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你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2张。
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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