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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服务质量 监管制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948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8日 09:1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8日 09:10:00 名  称: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服务质量 监管制度

为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监督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构

1.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供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要把供水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真正做到主要负责人经常研究、部署、督导供水安全,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重大安全隐患亲自研究解决。

2.供水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供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要亲自抓供水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落实、抓督办,定期汇报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要建立健全供水安全和服务管理组织机构,配齐专职供水安全管理干部,落实供水水质检测人员、设备及经费。

二、供水水质标准

1.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要求。

2.水质检验的方法应按GB5750、CJ/T141-CJ/T150等标准执行。

3.建立水质监测站,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4.采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应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管道水。

5.加强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监管、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检查、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严格执行供水水质检测标准,每日对源水9项、出厂水9项监测1次,每月对源水29项,出厂水42项监测1次,每月对管网水末梢水监测2次。

6.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根据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8.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增加水质监测频率,并及时报告住建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9.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向市住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水压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11.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监视作用,设备应24小时开通并安排专人值守;公司应安排巡逻人员24小时巡逻,严防投毒;加强剧毒药品控管,严格实行隔手制、审批制。

12.每年组织1-2次应急救援演练,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救援预案处置制度,完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按照相关预案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损失,确保金年不发生较大以上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三、供水服务标准

1.水质综合合格率≥98%,出厂水水质9项各单项合格率≥98%,管网水水质7项各单项合格率≥98%。供水管网末梢压力≥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98%。

2.营业场所公开水价、收费标准、承诺制度,实行全年无休息日服务。

3.接到报装申请后,0.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水。

4.管网维修及时率≥99%,紧急预案信息和现场处理率100%。接到用户报漏后,维修人员60分钟内到达现场,无特殊情况,小修不超过24小时,大修不超过48小时。

5.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自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免费维修。

6.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计划性原因需停水供水或降低水压的,提前48小时发布停水通告;因发生灾害、意外或者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7.用户因欠水费需依法采取暂停供水措施时,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到定期抄表,准确计费,抄表准确率100%。

9.受理用户或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2小时内响应,一般投诉件2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件5日内办结。投诉处理及时率≥99%,投诉办结率达100%。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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