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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38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09:20:19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09:20:19 名  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提升燃气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借鉴先进市州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优化办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备案审批范围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300户以下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燃气工程备案制,需提供除第三方图审外所有申报资料并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备案。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3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实行燃气工程报监制,需提供含第三方图审及所有申报资料并审核通过后,申请办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300户以下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燃气公司填写燃气工程备案表、签订燃气工程备案项目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将详细资料上报到市城市燃气管理所审核登记备案。

2.市城市燃气管理所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模式,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燃气公司现场代表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重点部位留存影像备查,加强监理日常监管,完善监理日志,定期备查,加强施工队安全员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并暂时停止施工,直至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3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1.市城市燃气管理所要督促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燃气公司上报资料后,市城市燃气管理所安排人员勘察现场,检查资料是否满足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及工程施工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并暂时停止施工,直至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3市城市燃气管理所工作人员参与燃气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并进行审查备案。

三、压实企业安全责任

1.燃气公司要充分运用燃气工程管理系统,将燃气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工序、安全、质量、进度至竣工验收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每一道工序需使用工程管理系统移动端现场检查、记录、上传有关质量的数据及安全施工的影像资料,经监理现场比对、审核及工程管理员复核、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直至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3.燃气公司工程管理员、监理单位等通过检查工程管理系统移动端现场记录、上传的施工工序的数据及影像资料,查找、分析、整改存在的不足并进行考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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